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關于您反映的問題經海南州社會保險服務局調查,您反映的2016年“當年月繳費基數”錯誤,我單位不存在不為您辦理的問題。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2015〕67號)和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57號)要求,“第二十條規定:需變更繳費基數或繳費月數的,參保單位向社會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特殊業務申報表》”。我局在轉移中發現您2016年繳費基數有誤后,經辦人員第一時間一次性告知您所在的原參保單位州公安局,需要提供修改數據的相關程序、所需的相關資料。同時也已通過電話聯系就修改您2016年基數的程序、流程,一次性告知了您本人。您的兩次電話咨詢,我單位經辦人員均耐心細致地為您進行了解答,認真詳細的與您溝通了相關事項。2022年3月18日我局經辦人員又多次電話聯系您本人,想要解釋目前經辦滯后的原因,但您均未接聽。修正年度繳費基數涉及工資待遇等切身利益,必須由原參保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工資花名冊等材料;矯正年度繳費基數資料也必須經您所在原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簽字蓋章后,才能按照程序辦理,以防基金的不合理流失和弄虛作假及違規操作。但截止目前,我局一直未收到您所在原參保單位州公安局關于修改您2016年繳費基數的相關核算資料,您本人也從未前往我局辦事大廳說明自己的實際情況,或了解我單位無法修改您繳費基數的具體情況,上述原因導致我單位單方面無法修改并辦理。
我局承諾在收到您所在原參保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后,將第一時間為您辦理相關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海南藏族自治州社會保險服務局提出復查申請,如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